受控股股东拖累资产被查封 西藏发展否认担保承诺

    文/杨超

  西藏发展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原告”)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次诉讼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被处置、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号外财经》注意到,经核实,西藏发展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

  2016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与天易隆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签署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一次性向天易隆兴发放了4.5亿元贷款。双方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天易隆兴以其持有的西藏发展2809.96万股限售股及其孳息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股票已于2016年7月14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合同履行期内,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支付利息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18日,西藏发展向国投泰康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天易隆兴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国投泰康信托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5亿元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相关方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6万股股票及其孽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国投泰康信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5亿元或等值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天易隆兴、西藏发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自然人1、某自然人2名下4.5亿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其中,查封、冻结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3.2亿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511.4万元的股权;冻结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503.8万元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经核实,西藏发展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

  《号外财经》发现,2018年第一季度,天易隆兴持有西藏发展10.65%股份,持股数量为2809.96万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当期,西藏发展营业收入为9116.64万元,同比减少2.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5.22万元,同比减少8.06%。

  西藏发展2017年年报显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天易隆兴是其旗下公司。

  西藏发展主营业务为啤酒,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62亿元,同比增长1.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2.37万元,同比增长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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