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信披违规灯下黑 关联交易与重大诉讼不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黑龙江证监局要求*ST工新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

  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16日*ST工新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ST工新对关联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7年7月14日与李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ST工新与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2017年8月2日与方美凤签订了《保证担保书》,约定了*ST工新对关联方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吴成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ST工新与关联方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及董事长张大成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ST工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诉讼与仲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ST工新及*ST工新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72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ST工新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4日、9月15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348号、349号)。李佳因民间借贷纠纷,对*ST工新、*ST工新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ST工新董事长张大成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562号)。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ST工新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26日作出了《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补正裁决书》(〔2017〕哈仲裁补字第0776号)。

  上述诉讼与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ST工新未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ST工新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ST工新应充分梳理公司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主要资产受限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9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7年7月14日与李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2017年8月2日与方美凤签订了《保证担保书》,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吴成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及董事长张大成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72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4日、9月15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348号、349号)。李佳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你公司董事长张大成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562号)。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26日作出了《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补正裁决书》(〔2017〕哈仲裁补字第0776号)。上述诉讼与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公司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主要资产受限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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