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1.53亿元产品收入“消失” 哪个版本数据在说谎?

  《号外财经》

  文/杨超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飞光纤”)主营业务为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等相关产品的研发创新与生产制造,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的供应商。

  《号外财经》发现,长飞光纤披露的两个版本《招股说明书》中,公司产品光纤2015年-2016年的销售价格出现不同版本,以公司2018年版《招股说明书》中销售价格计算,公司同期该产品销售金额相差1.53亿元,而两个版本《招股说明书》的光纤及光纤预制棒收入同期收入却相同,因价格差异导致的1.53亿元光纤收入离奇消失。是公司数据有误,还是有一个版本《招股说明书》在说谎?

  此外,长飞光纤存在大量向关联方采购商品、销售商品的情况,而且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公司独立性存在较大疑问。同时,长飞光纤与股东德拉克科技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1.53亿元产品收入“消失” 哪个数据版本在说谎?

  长飞光纤2017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产品光纤2015年-2016年销售单价(税前)分别为46元/芯公里、50.00元/芯公里。而该公司2018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同期,公司产品光纤单位平均售价分别为47.19元/芯公里、52.10元/芯公里,相对于2017版《招股书说明书》中对应的价格,分别多出1.19元/芯公里、2.1元/芯公里。

  2015年-2016年,该公司光纤销量分别为4,851.57万芯公里、4,551.17万芯公里。

  《号外财经》通过计算发现,如果按照长飞光纤2018年的光纤销售单价,相对于2017版《招股书说明书》,公司2018年版《招股说明书》中2015年-2016年,其光纤销售金额分别增加了5773.37万元、9557.46万元。

  长飞光纤2018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2016年,公司光纤收入分别为228,948.22万元、237,111.56万元,光纤预制棒收入分别为146,699.56万元、170,202.91万元,合计金额分别为375647.78万元、407314.47万元。

  而公司2017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则显示,2015年-2016年,公司光纤及光纤预制棒收入分别为375,647.78万元、407,314.47万元,与2018年版《招股说明书》同期光纤、光纤预制棒收入合计金额相同。

  那么,因为销售价格不同,按照2018年版《招股说明书》中销售价格计算,在2018年版《招股说明书》中多出2015年-2016年的合计1.53亿元光纤收入去了哪里?在销量相同而产品价格不同的情况下,为何最终的销售收入却相同?是公司统计有误还是哪个招股说明书数据在说谎?

  退一步讲,如果公司2018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光纤销售单价为税后,则公司的税前销售价格将会更高,该产品同期的收入金额差别将会更大。

  关联交易高企 独立性存疑

  《号外财经》发现,长飞光纤存在大量向关联方采购商品、销售商品的情况,而且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公司独立性存在较大疑问。

  2015年-2017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分别为22.47亿元、27.89亿元、37.96亿元,占比分别为41.41%、43.39%、50.09%。其中,2017年,长飞光纤向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鑫茂光缆采购金额分别为11.18亿元、8.89亿元、4.07亿元,占比分别为14.76%、11.73%、5.37%。

  同样,长飞光纤还存在大量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

  2015年-2017年,该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20.42亿元、25.8亿元、33.58亿元,占比分别为30.30%、31.81%、32.40%。其中,2017年,该公司向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江苏中利出售商品金额分别为8.31亿元、5.19亿元、4.5亿元,占比分别为8.02%、5.01%、4.35%。

  《号外财经》注意到,长飞光纤大额关联交易引起发审委注意。发审委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出售商品的原因、必要性,有关交易内容及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和合理性,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详细列示数据)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采购或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销售或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潜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补充披露关联租赁租金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房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未进行自用的原因;补充说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具体内容,对应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或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

  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号外财经》注意到,长飞光纤与股东德拉克科技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本次发行前,德拉克科技持有长飞光纤26.37%股份,与华信(SS)并列公司第一大股东。

  德拉克科技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应用于电信和数据通信的光纤、光缆、铜质电缆以光缆、铜质电缆配件的业务,管理其他企业和公司,并对其提供资金支持,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与上述事宜相关或有利于上述事宜的业务。

  公司股东德拉克科技与公司签署的《光纤技术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修正案就双方市场区域划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光纤技术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08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双方协定联合开发预制棒、光纤、光缆项目。

  《光纤技术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修正案就双方市场区域划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其中规定公司销售区域为亚洲(除中东外,但包括以色列),德拉克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区域为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除以色列外的中东地区。在对方的销售区域内,公司和德拉克科技可各自分别向其在《光纤技术合作协议》签署日前已经销售过产品的现有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但《光纤技术合作协议》中约定,一旦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长飞光纤的股份数量低于长飞光纤总股份数量的20%(不含20%),则合作协议中关于销售区域划分的条款自动失效。届时,公司可能在现有销售区域面临来自德拉克科技的竞争,或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虽然长飞光纤指出,尽管本公司与德拉克科技在业务范围上存在重合,但公司与德拉克科技的主要业务区域并不重叠,通过市场区域划分有效避免了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性。

  但是,随着后续公司与德拉克科技业务发展,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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