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700万会计调整存疑 信批违规董秘失责

宁波联合监管函监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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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4月18日,上交所公布了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董庆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称宁波联合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部分违规事项。

  一、未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财务报表,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5年年报披露前,宁波联合控股子公司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和家园一期项目部分装饰、绿化工程等已完成竣工决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但宁波联合未按规定要求对2015年已实现销售房产相关成本进行相应调减。如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将增加2015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702.24万元,占当年公司净利润的5.52%,同时将减少2016年度公司净利润702.24万元,占当年公司净利润的4.73%。

  二、未及时披露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

  宁波联合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曾授权经营层择机出售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6年度公司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共取得投资收益3,547万元,并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了其中2,050万元投资收益的处置进展。

  其余1,497万元投资收益占宁波联合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1.77%,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告,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对外披露相应的处置进展。

  综上,宁波联合上述未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财务表报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部分金融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9.2条的规定。

  宁波联合财务总监董庆慈作为编制财务报表、出售金融资产等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董庆慈予以监管关注。

  金融界网站董监高数据资料显示,董庆慈,男,196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曾任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宁波联合财务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宁波联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兼)。

关键词阅读:宁波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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