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终落地

  来源:中金公司 作者:王慧 彭一夫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历经十年探索之路,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终于开始试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区别于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参保与否的决定权,因此税收优惠的激励往往尤为重要。从2007年开始就不断地有关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或试点的讨论,但实践上一直推迟。十多年后我国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终于在2018年破题。

  税前扣除标准按照6%和1,000元孰低确定,标准高于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月工资低于16,667元的按照工资6%的限额税前抵扣,月工资高于16,667元的按照1,000元的限额税前抵扣。这一税前扣除标准高于我国企业年金规定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以上海为例,如果月收入为1万元,按照收入的6%缴纳保费,那么税前可抵扣600元,每月交税额将从320元降至260元,下降60元或19%;如果月收入为3万元,税前可抵扣1000元,每月交税额将从4,416元降至4,166元,下降250元或6%。不过这一标准仍低于美国IRA的11%/13%(50岁以上)。

  不仅税收递延,还有税收优惠。根据《通知》,“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的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元至4,500元这一档,相当于月收入低于1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月收入超过1万元,除了25%的免税,其余75%的部分在领取时还能享有税收优惠。

  目前试点政策仅适用于在试点地区取得收入的个人和个体户,产品仅限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结束后考虑有序扩大。根据《通知》,目前的个税递延政策仅适用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也就是说这还是个比较狭义的第三支柱。试点结束后,将“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包括公募基金。对比美国IRA,采用信托模式管理,银行、基金、寿险、证券经纪等都可以参与,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购买托管机构允许买卖的多种金融产品。产品能达到的规模还取决于参保意愿,假设试点地区(上海和福建)有1%的城镇职工工资参保,那么规模为117亿,如果推广到全国,1%的工资相当于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的4%。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对于资本市场和资管机构的发展意义重大。根据《通知》,试点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的建设”有助于为以后第三支柱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往前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的扩大受制于高费率和老龄化下的支出加速,第二支柱有覆盖面的限制,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巨大,静态匡算第三支柱规模可以达到20万亿以上[6]。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壮大我国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促进资管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发展,将居民储蓄引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美国为例,养老金在股票市场上直接和间接的市值占比达到26%,公募基金管理资产中的47%都来自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直接和间接配置保险的资产合计占到寿险公司总金融资产的一半以上。

关键词阅读: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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