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轮胎A建越南项目 原搬迁补偿协议终止遭问询

黔轮胎A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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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4月3日,深交所公布了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文件显示,2018年4月2日,黔轮胎A披露《关于2017年度业绩亏损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2.4亿元-1.8亿元,业绩变动原因为公司为实现海外生产、海外销售,决定到越南投资建设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

  因黔轮胎A老厂区整体搬迁计划的前述重大调整,导致公司与贵阳云岩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整体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不能履行,现公司决定终止执行,因此造成原归集的搬迁损失转为经营费用。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黔轮胎A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首先,深交所要求黔轮胎A详细说明搬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发生的时间段和产生的具体费用,并提供与贵阳云岩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执行该《补偿协议》时签署的正式协议。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深交所要求黔轮胎A说明未能按时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原因。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黔轮胎A详细说明公司有关“到越南投资建设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的具体决策程序,是否构成了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将直接导致其与云岩投资签订的《房屋整体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不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同时说明黔轮胎A决定终止执行《房屋整体搬迁货币补偿协议》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效力,并是否可能由此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如是,详细说明其具体情况。

  最后,深交所要求黔轮胎A详细说明其决定终止执行《房屋整体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导致原归集的搬迁损失转为经营费用的具体确认和测算依据,是否构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如是,详细说明确认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如否,详细说明其决定调整2017年度损益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就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情形。

黔轮胎A关注函

关键词阅读:黔轮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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