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孟祥龙操作中航三鑫股价 证监会罚没4863万元

  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证监会公布对牛散孟祥龙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牛散孟祥龙操作中航三鑫股价。孟祥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共计卖出2792.68万股,非法获利共计16,212,888.46元。

  证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2,888.46元,并处以32,425,776.92元罚款,合计罚没4863万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祥龙)

  〔2018〕12号

  当事人:孟祥龙,男,1968年7月出生,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孟祥龙操纵“*ST三鑫”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孟祥龙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孟祥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祥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3日,孟祥龙以上海宝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弘资产)名义与韩某元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在3月5日、10日分两笔由“陈某阳”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承接“*ST三鑫”3,600万股,成交均价6.94元。孟祥龙在2015年3月6日至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ST三鑫”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3月6日,账户组在9点14分54秒以7.92元委托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5.04%。9点24分47秒,账户组以7.7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100万股,其中开盘期间成交59.7万股,卖出均价7.77元,占同期市场卖出成交量的36.98%,其余40.3万股在开盘后陆续成交,卖出均价7.77元。当日开盘价为7.77元,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3.05%。9点31分43秒至14点56分46秒,账户组卖出“*ST三鑫”655万股,成交均价7.62元。

  3月6日14点59分54秒,账户组以7.7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实际成交70.9866万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比账户组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15%。“*ST三鑫”当日收盘价7.78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3.18%。3月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866.63万股,卖出均价7.63元。

  3月10日,14点57分18秒至14点57分47秒,账户组分别以7.76元、7.87元、7.79元、7.8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50万股,均未成交,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1.97%。14点59分53秒,账户组以7.9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2%,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15点整,账户组以7.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3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3.81%,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当日收盘价为7.7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1.99%。3月11日,当天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500.9万股,卖出均价7.62元。

  3月11日14点59分54秒,账户组以7.6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77万股,申报价格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实际成交75.15万股,成交均价为7.67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当日收盘价为7.67元,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3月12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670.15万股,卖出均价7.46元。

  综上,操纵期间,孟祥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共计卖出2792.68万股,非法获利共计16,212,888.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孟祥龙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操纵行为的发生,即2015年3月6日为起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操纵行为发生以前的大宗交易成交价为起点进行计算有误。其二,当事人操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重。请求调减处罚幅度。

  经复核,对于孟祥龙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我会认定的2015年3月6日是孟祥龙开始实施拉抬行为的时间,本案所涉大宗交易价格在收盘价基础上有折扣,孟祥龙以该价格取得相应证券后,在短时间内操纵市场并卖出大宗交易取得的证券,其操纵行为对应收益的成本即为其以大宗交易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故我会以实际成本计算与大宗交易的特点相吻合,更具合理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整违法所得金额的申辩理由我会不予采纳。其二,关于处罚幅度,我会对当事人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2,888.46元,并处以32,425,776.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26日

关键词阅读:孟祥龙 中航三鑫

责任编辑: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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