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股东增持披露不及时 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振东制药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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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3月14日,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文件显示,振东制药2018年3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3月6日,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振东制药101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上述交易完成后,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一致行动人常州京江博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振东制药5.54%的股份。

  深交所称,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振东制药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身价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振东制药股份。

  深交所指出,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要求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振东制药监管函

关键词阅读:振东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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