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华泰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摘要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华泰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问题。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华泰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不完整、部分客户信息填写前后矛盾等问题。二是投资、交易制度不健全,存在交易对手管理薄弱、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未全面覆盖、询价管理不规范、异常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不完整、部分客户信息填写前后矛盾等问题。二是投资、交易制度不健全,存在交易对手管理薄弱、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未全面覆盖、询价管理不规范、异常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3号令)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你公司应在2018年03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有关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2月13日

关键词阅读: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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