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注方大化工更名提案 拟摆脱“方大系”影响

方大化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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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3月8日,深交所公布了对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文件显示, 2018年3月7日,方大化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拟将公司名称由“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其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的规定,补充说明相关问题。

  《备忘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2)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对此,深交所要求方大化工按照上述规定,补充说明2017年收购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和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后,新业务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例,明确说明相关比例是否达到30%;若未达到30%,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

  《备忘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深交所要求方大化工补充说明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是否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

  《备忘录》第六条规定,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更前后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2)拟变更名称的原因;(3)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匹配;(4)独立董事对公司名称变更的合理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独立意见;(5)深交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要求方大化工对已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中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方大化工2017年年报显示,2016年6月,方大化工原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以10元(每股)、合计作价19.83亿元,将其所持方大化工29.16%股权,转让给新余昊月,目前新余昊月接替辽宁方大集团成为方大化工控股股东,卫洪江成为方大化工实控人。

  方大化工在其6日晚发布的拟更名公告中称,拟将原中文名称“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澄清与“方大系”的关系。公告进一步澄清,截至目前,方大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方威均非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与方大集团或方威均不存在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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