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支付事项信披违规 华北制药及董秘遭监管

华北制药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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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3月2日,上交所公布了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常志山的监管函。

  文件显示,2015 年6 月30 日,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华北制药物资供应分公司向其采购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东支行开展保理业务,借款34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6日前,使用非票据方式向银行保理收款专户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

  文件称,华北制药物资供应分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向裕泰化工支付相关货款,但未按前述合同约定,向建行滏东支行支付相关款项。2016年2月14日,建行滏东支行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裕泰化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相关判决书于4 月18 日送达公司。

  华北制药和物资供应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相关判决书于9 月27 日送达公司。

  同时,截至2017年9月27日,裕泰化工仍未归还建行滏东支行相关欠款,华北制药对此计提预计负债4031.74万元(本金3470万元,预计利息、罚息共计561.74 万元)。

  上交所表示,前述事项导致公华北制药可能承担合计约4031.74 万元的赔偿责任,占公司2016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09%,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华北制药仅于2017年9月28日披露了二审判决结果,此前相关诉讼发生、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均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严重不及时。

  上交所指出,华北制药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 条、第2.3 条、第11.12.5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2 条、第2.3 条、第3.1.4 条、第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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